“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竞争对手很快推出了和我们一样的产品,客户也被抢走了 —— 这算侵权吗?” 上海某科技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遭遇,指向了企业容易忽视的 “商业秘密保护” 问题。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 “隐形财富”,比如客户名单、技术配方、生产工艺、研发数据等,只要符合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个条件,就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常犯的错误有:一是 “没采取保密措施”,比如核心技术资料随意放在公共文件夹,员工可随意拷贝;二是 “不签保密协议”,对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方,未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出事后面临举证难;三是 “竞业限制不到位”,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带走商业秘密,却因未签竞业限制协议无法追责。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 3 步走:1. 明确保密范围,把客户名单、技术资料等分类标注 “机密”,只允许相关人员接触;2. 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尤其是技术、销售岗位)、合作方(如供应商、代理商),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赔偿;3. 加强内部管理,比如给核心资料设置密码、限制拷贝,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员工离职时收回所有涉密设备、资料。
陈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