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青云律师
舒青云律师
广东-深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舒青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6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第一,存在对提供劳务者的监督管理。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之间虽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及从属性,但在劳务活动中提供劳务者受到接受劳务方的监督和管理,此为一般劳务关系区别于承揽、委托等合同关系的特征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监督仅为存在监督的可能,而非实质上必须存在监督的事实,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均被认为存在监督可能。 第二,注重工作过程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劳务合同的标的仅为提供的劳务本身,提供劳务者只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劳动,就已经尽到合同义务,而不论这种劳动有无特定的成果。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包含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要求的不仅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从事一定的工作,而且还要求这种工作产生对应成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更注重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

舒青云律师,自2017年投身法律服务以来,为众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兼并收购、刑事辩护、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