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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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同居而分娩或终止妊娠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者:于晓旭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691人看过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民法典》,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未婚同居情形下,女方的分娩、终止妊娠并非侵权行为造成的,而是其自愿选择的结果,在不存在侵权的情况下,其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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