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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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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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纠纷,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

发布者:张明旭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6日 9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张明旭,云南瀛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张明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经传票传唤和送达出庭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挖机租金129333元;2.判令被告以12933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9年被告找到原告要求租赁挖掘机在思茅区整碗做工程。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分别向被告出租型号60山河智能挖机1台、型号小松220-8挖机1台。双方约定租金按照18000元/月和28000元/月标准支付,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进行结算。被告租赁结束期间,支付租金56000元。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应付原告租金及费用185333元,已付租金56000元,尚欠租金129333元。结算当日,被告提出3日内即2019年12月30日支付租金,要求减少租金3333元,便出具了126000元欠条。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要求按照实际欠款金额支付租金。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结算清单1份、欠条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结算租赁费金额为129333元,被告承诺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向原告出具欠挖机租赁费126000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向原告租赁60山河智能挖机1台、型号小松220-8挖机1台用于修路。双方约定租金分别按照18000元/月和28000元/月标准支付,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进行结算。被告租赁期间,支付租金56000元。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应付原告租金及费用185333元,已付租金56000元,尚欠租金129333元。结算当日,被告提出3日内即2019年12月30日支付租金,要求减少租金3333元,便出具了126000元欠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挖土机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实际向原告租赁了挖机并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的规定,本案原被告明确约定了支付租金时间,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被告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实际结算租金支付租金129333元并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违约时间确定为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租金129333元;

  二、被告董某某从2020年1月1日起以租金12933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周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3.5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明旭律师(咨询电话:13577915121),执业5年,现执业于云南瀛伯圣律师事务所,线下办理了众多案件,其中对于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瀛伯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820********59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