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欣妤律师
韦欣妤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西-南宁执业3年
执业年限3
181720864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

咨询我
09:00-21:59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发布者:韦欣妤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5041人看过 举报

2025-07-02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韦律师代理被告

一、基本案情

  1. 当事人

    •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 被告:员工甲

    • 第三人:总公司(天津)、项目合作方(海口)

  2. 工伤事实

    • 2023年7月4日,员工甲在工地作业时左手小指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

    • 停工留薪期:2023年7月4日至9月3日。

  3. 争议焦点

    • 工资标准(实际发放金额 vs. 行业工资中位数)

    •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支付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及支付条件


二、原告主张

  1. 工资标准:员工甲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银行流水为证),仲裁按5550元/月计算错误。

  2. 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甲自愿返岗上班,不应支付;若需支付,应按3200元/月计算。

  3. 一次性补助金:劳动关系未解除,不符合支付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伤残补助金应按3200元×7个月=22400元计算。


三、被告抗辩

  1. 工资标准:仲裁认定5550元/月合理(参照南宁市XX业工资中位数)。

  2. 停工留薪期工资:分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补发11100元(5550元×2个月)。

  3. 一次性补助金: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4日解除,分公司未缴工伤保险,应支付: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50元×9个月=49950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50元×7个月=38850元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0元×7个月=38850元


四、法院认定

  1. 工资标准:双方均未充分举证,采纳仲裁认定的5550元/月(参照南宁市XX业工资中位数标准)。

  2. 停工留薪期工资:分公司证据(考勤表)不足以证明员工甲实际返岗,应支付11100元。

  3. 一次性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50元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850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850元

    • 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次日(2023年9月4日)解除。

    • 分公司未缴工伤保险,需承担全部责任:


五、判决结果

  1. 分公司支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11100元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50元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850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850元

    •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合计741.04元

  2. 第三人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项目合作方不担责。

  3. 驳回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分公司负担。


六、裁判要点

  1. 工资标准争议:用人单位未举证工资构成时,可参照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2. 停工留薪期: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3. 一次性补助金支付条件:劳动关系解除后,即使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的,仍需承担全部补助金责任。


案例价值: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及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法律责任,强调用人单位在工资举证中的义务。


韦欣妤律师,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人身侵权、民商事、刑事辩护等领域法律事务,处理了众多交通事故、人身侵权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231172244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
14501202311722445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