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2010年6月入职本市一家A公司,2020年5月A公司将小夏调入A公司下属的B公司,2024年4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B公司却提出只能按照小夏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即4个月的标准予以补偿,B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夏律说法: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小夏获得的经济补偿年限(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不应当是4年,而是14年。
夏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