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合同签订:2021年8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设计制作DN15、DN20、DN25共3套不锈钢水表壳全套模具。
合同履行:合同约定模具加工完成后需提供模具设计图,并在原告具备生产条件时协助生产调试。
纠纷起因
模具交付:乙公司于2022年初向甲公司交付了模具。
调试与设计图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到原告工厂调试模具并提供设计图,但乙公司未履行这些义务。
诉讼请求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退还已支付的货款173500元。
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20000元。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乙公司辩称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应解除合同。他们认为合同款项为135000元,而非甲公司所称的173500元,并声称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院审理
证据审查: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限期整改通知、对账单、模具设计图纸等。
事实认定:法院认定乙公司未按合同要求交付设计图纸和协助生产调试,构成根本违约。
判决结果
合同解除: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
货款返还: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公司货款141500元。
损失赔偿:甲公司关于实际损失20000元的请求因无证据支持被驳回。
后续行动
上诉:如果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