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4)京仲案字第 ****号【审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件背景
西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中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的市政项目零工突击队工程,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发包方以施工方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剩余百万工程款,施工方委托律师提起仲裁维权。
案件经过
2020 年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陆续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分别调整增量价款、增值税税率及抢工零工用量。2023 年11 月双方签订含仲裁条款的补充协议,同年12 月办理最终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 6274060.66 元。发包方累计支付 5221833 元,剩余1052227.66 元迟迟未付。申请人委托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杨茜茜律师代理,提出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等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发包方以施工方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是否成立;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
律师处理思路与作用
杨律师全面梳理合同、补充协议及结算凭证,针对发包方核心抗辩,论证开票属于合同附随义
务,且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付款条件已成就,发包方无权以发票问题拒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同时依据仲裁规则主张律师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提交相应凭证佐证费用合理性。
案件结果
仲裁庭采纳核心代理意见,裁决发包方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1052227.66 元,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 元及本案全部仲裁费用;驳回逾期付款利息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
建设工程完成最终结算后,发包方以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通常缺乏法律依据;仲裁程序中可依据仲裁规则主张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与维权成本负担条款。
杨茜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