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陕 0424民初 ****号【审理法院】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西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中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的医院项目临建土建劳务工程,施工完成并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双方引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经过
2020 年 8 月双方签订《临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交付。2023 年6 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总价款含质保金共计484068.12 元。被告累计支付 273927 元后,剩余210141.12 元迟迟未付。原告委托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杨茜茜律师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争议焦点
一是案涉 3% 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合同依据;三是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被告负担。
律师作用与处理思路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合同、结算及付款凭证,针对被告提出的 “临建未拆除、质保金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核心抗辩,提出双方已将质保金纳入最终结算总金额一并确认,该结算行为构成对原合同付款条件的变更,被告应全额支付欠付款项的代理意见,完整举证印证欠款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核心代理意见,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20日内支付原告全部欠付工程款 210141.12 元(含质保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驳回原告关于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
建设工程结算文件可视为对原合同付款条款的变更,施工方应妥善留存正式结算凭证;主张逾期利息、维权产生的律师费,需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杨茜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