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诉争商标为由申请撤销客户商标,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与客户进行了大量沟通,帮助梳理证据材料,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作出认定。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客户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诉争商标略微存在差异,最终我们说服法官差异部分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显著性较低,故仍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得到了真实使用。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客户的商标未被撤销、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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