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徐某乙于1986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林某丙、一女林某丁。林某丙因先天性脑瘫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属一级残疾,需长期专人照料。2025年1月,徐某乙因家庭琐事殴打林某丁致其受伤。双方因此长期争吵,林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林某丙由其抚养,徐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余元。林某甲主张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及车库、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以及两辆汽车等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婚生子林某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医疗费承担问题,鉴于林某丙为一级残疾且需长期专人照料,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包括多处房产、商铺、车辆、股票及保险理财产品的合理分配与折价补偿;三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是否准予离婚。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林某甲与徐某乙自愿离婚。二、林某丙随徐某乙共同生活,其残疾补助费由徐某乙领用并用于林某丙日常生活,徐某乙配合林某甲行使探视权;林某丙所需医疗费用凭票据由双方各半承担,每年年底前结算。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及屋内物品归徐某乙所有,林某甲于2026年4月底前协助过户并搬离,过户费用由徐某乙承担。四、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归林某甲所有。五、某AXXXXX丰田轿车归徐某乙所有,某AXXXXX奥迪轿车归林某丁所有,林某甲协助过户。六、林某甲名下股票归其所有,由其向徐某乙支付补偿款9万元,于2026年5月底前付清;徐某乙名下保险理财产品归其所有。七、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余元由林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杨玲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徐某乙的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技巧。面对涉及残疾子女抚养及复杂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杨玲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从保障残疾子女后续生活与医疗的角度出发,制定了合理的抚养权争取策略。在财产分割方面,律师通过梳理房产、车辆、股票等资产,提出兼顾双方利益与执行可行性的调解方案。庭审中,杨玲律师有效安抚当事人情绪,促成双方从对抗走向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妥善解决了残疾子女的抚养与医疗保障问题,也实现了财产的高效分割,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