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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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律师代理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杨玲|时间:2026年10月27日|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林某受被告某安装队雇佣,在某公司厂区内从事楼梯拆除工作。2025年10月1日,原告在高处切割钢结构时,因楼梯解体回弹,且原告未扣安全绳,从高处摔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两项十级伤残。原告遂起诉某公司及某安装队,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某公司辩称,其已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某安装队,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其已尽审慎选任义务且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安装队辩称,原告系受某公司雇佣从事点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林某究竟为谁提供劳务,即劳务关系的相对方是谁;二、某公司、某安装队及原告自身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原告不定期在某安装队从事钢结构安装,案涉工作由某安装队通知并指派,劳务报酬从某安装队结算的工程款中支付,符合劳务关系的“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某公司与某安装队虽在结算单中有“点工”费用,但这仅是报酬计算方式,不改变双方承揽合同的性质。故认定原告与某安装队形成劳务关系,与某公司不成立直接劳务关系。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某公司将工程交由具备资质的某安装队完成,已尽审慎选任义务,无定作、指示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处作业未扣安全绳,自身存在过错。某安装队作为接受劳务方和工程组织者,未有效履行安全保障和监督义务,存在较大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酌定原告林某自负40%的责任,某安装队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某安装队应赔偿16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3.1万余元,某安装队还需支付13.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某安装队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13.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杨玲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成功为某公司免责。面对原告与某安装队互相推诿、试图将某公司拉入劳务关系承担连带责任的复杂局面,杨律师敏锐抓住“承揽合同”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通过组织并提交工程承揽协议、结算单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了“点工”仅为结算方式,不改变承揽性质。庭审中,杨律师清晰阐述某公司已尽审慎选任义务且无定作、指示过错,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某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实现某公司零赔偿的胜诉结果,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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