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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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律师代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杨玲|时间:2026年10月27日|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徐某甲与俞某乙系夫妻,徐某丙、徐某丁系其子女,被告冷某戊系徐某甲之母,徐某己系徐某甲之妹。2020年5月,某指挥部与冷某戊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认该户安置人口为6人(含四原告及两被告),主房建筑面积293.39平方米。该户选择公寓楼安置,确认应安置面积475平方米。2023年11月,徐某己与徐某甲签订《协议》,约定475平方米安置房中徐某己享受300平方米,徐某甲享受175平方米,其中75平方米需补偿徐某己X万元。2025年3月,双方签订《选房确认书》,选定某小区5套房屋,总面积482.17平方米。后因房屋分配产生争议,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5套安置房每人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被告辩称被拆迁房屋系徐某己出资建造,原告仅为挂靠人口,且徐某甲已代表原告户签订分配协议,原告主张均等份额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拆迁安置房的权益归属及分割方式;二、徐某己与徐某甲签订的《协议》是否对全体安置人口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主张被征迁房屋系其出资建造,并提交了《赠送土地书》及冷某戊的代书遗嘱,试图证明原告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份额。同时,被告认为徐某甲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协议领取部分房屋钥匙,应受协议约束。原告则主张该协议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属无权处分,且原告作为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安置利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拆迁安置人口为六人,故案涉安置房属于全体安置人口共有。因户内成员未进行分家析产,以上安置房屋应由6名安置人口平均享有份额。关于徐某己与徐某甲签订的《协议》,因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协议仅有两人签名,未经俞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同意且三人明确不予认可,故对其他共有人不发生效力。关于被告提出被征迁房屋系徐某己出资建造等问题,可依据安置协议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四原告对某小区5套安置房每人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原被告各负担六千余元。

 

【律师价值】

杨玲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被告以“房屋出资建造”及“已签分配协议”为由的抗辩,杨玲律师精准切入共有物分割的法律核心,明确指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协议无效,成功打破被告的抗辩逻辑。同时,杨玲律师严密组织拆迁安置协议、选房确认书等关键证据,清晰界定安置人口的法定权益,有力反驳了“挂靠人口”的不实主张。其出色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能力,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均等享有安置房产份额的诉求,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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