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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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律师代理某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杨玲|时间:2026年10月27日|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米某乙系死者李某丙的亲属。李某丙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受重伤,经治疗后出院。原告李某甲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被告鲍某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共同赔偿李某丙各项费用共计130万元,由方某及鲍某各承担65万元,且明确约定李某丙不得因鲍某未支付赔偿款而向方某主张。协议签订后,方某向李某甲转账并出具收条,确认65万元赔偿款已全部结清。后李某丙因伤势过重死亡。原告李某甲、米某乙作为法定继承人,认为李某丙受伤属工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人身损害款46.9万元,并要求鲍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玲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可主张的赔偿款数额。

庭审中,杨玲律师针对焦点一提出抗辩:首先,赔偿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方某与鲍某各自独立承担65万元赔偿义务,无连带责任。其次,某公司的赔偿义务经协商已转移至方某与鲍某个人,且方某已按约履行完毕全部65万元支付义务,原告亦出具收条确认结清。因此,原告无权再向某公司主张权利,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焦点二,经法庭查明,方某已支付65万元,鲍某直接支付11.6万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扣除已获赔的保险金6.5万元。据此计算,原告可主张的剩余赔偿款确为46.9万元,但该款项依法应由鲍某个人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玲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的赔偿义务已转移且方某已履行完毕,某公司并非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鲍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46.9万元;驳回原告对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被告鲍某负担。某公司成功免除赔偿责任。

 

【律师价值】

杨玲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杨律师精准切入“债务转移”与“协议独立性”两大核心法律关系。通过细致梳理赔偿协议条款及付款凭证,有力论证了某公司赔偿义务已合法转移且已履行完毕的事实,成功切断了某公司与鲍某之间的连带责任关联。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抗辩逻辑,直接促使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帮助某公司成功免责,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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