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日,张某某在上班时服用“乌头汤”30克后出现心悸、伴口周麻木症状,经抢救治疗后,于当日5小时内死亡。医院病历记录死亡原因为:恶性心律失常。
张某某父母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以张某某突发疾病并非自身疾病而是自服“乌头汤”有毒药物引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某父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社保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社保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思路
第一,张某某不具有自杀念头,属于积极向上乐观,对自己人生有规划的人。我们举证了张某某的优秀团干部荣誉证书、优秀奖学金等各类证书及当年申报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表。
第二,“乌头汤”中的乌头药材虽有剧毒但少量服用具有祛寒湿的作用,举证了《金匮要略心典》、《成方切用》、《退思集类方歌注》等中药经典篇章。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且该条并未将其它原因诱发的疾病导致死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情形之外,死亡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恶性心律失常,确系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属于工亡。
第四,张某某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情形。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撤销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