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10日四平市检察院指定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受理本案,同年3月15日,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认定,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苍某作为罪犯王某某专管民警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区队长日常管理责任,致使王某某经常脱离互保、脱离监管,长期私藏使用手机、酒、现金等违禁品。王某某不但通过银行转帐、现金等方式对耿某等多名监狱干警行贿,而且长期使用手机与外界多人联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涉嫌为原任内蒙古自治区某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包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1023万元。由于苍某玩忽职守行为,为罪犯王某某狱内再犯罪创造了条件,使其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狱内犯罪的大案,严重损害吉林省四平市监狱监管改造秩序和司法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犯王某是由所在岗位医疗民警负责监管还是由被不起诉人苍某监管的职责规定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苍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