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两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当事人都是贷款后再转借给朋友,后来他朋友还不上借款双方引发了诉讼。那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出去,是否违法,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如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正好符合套取贷款转贷的行为要件。行为之一即是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二是将贷款转贷他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调查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其次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如果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民间借贷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关于自有资金的认定问题上,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贷款目的、实际用途,区分贷款资金与出借资金后做出综合判断;关于金融机构如何认定的问题,主要是审查该金融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是否可以从事贷款业务。当出借人陈述出借款项是自有资金时,法院会将举证责任分配至借款人,由借款人初步证明所借款项属于银行套取的贷款,在借款人举证后,出借人仍需证明不存在金融机构套取借款事实,否则法院将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不予认定。
那么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是否出借人的借款就血本无归了呢?这就涉及到《民法典》对合同无效后的后果如何认定的问题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回到本文,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随之无效,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取得的借款本金,出借人如果已经收取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该利息可能会冲抵借款本金。同时还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比如资金被借款人占用的损失,向金融机构偿还的贷款利息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为了满足贷款人的生产生活需要,而贷款人将之转贷,违背了贷款的使用目的,也会造成银行资金脱离监管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风险。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对转贷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所造成损失的承担上,倾向于让出借人自己承担,目的就是想加重出借人违法成本,规范借贷行为。因此,建议各位不要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贷款出借。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出借人仍然要向银行偿还贷款,若未按时向银行还贷,不但会面临银行起诉,而且个人征信记录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同时,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也作出了规定,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出借人如果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收得借款人利息除去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后所得部分高于10万元,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综上所述,套取贷款转贷的行为实不可取,不仅可能导致民事合同无效,更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