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律师
周强律师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朋友违法吗?

作者:周强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9次举报

最近接到两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当事人都是贷款后再转借给朋友,后来他朋友还不上借款双方引发了诉讼。那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出去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如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正好符合套取贷款转贷的行为要件。行为之一即是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二是将贷款转贷他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调查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其次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如果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民间借贷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关于自有资金的认定问题上,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贷款目的、实际用途区分贷款资金与出借资金后做出综合判断;关于金融机构如何认的问题主要是审查该金融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是否可以从事贷款业务当出借人陈述出借款项是自有资金时法院会将举证责任分配至借款人,由借款人初步证明所借款项属于银行套取的贷款,在借款人举证后,出借人仍需证明不存在金融机构套取借款事实,否则法院将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不予认定

那么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是否出借人的借款就血本无归了呢?这就涉及《民法典》合同无效后果如何认定的问题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回到本文,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随之无效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取得的借款本金,出借人如果已经收取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该利息可能会冲抵借款本金。同时还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比如资金被借款人占用损失向金融机构偿还的贷款利息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为了满足贷款人的生产生活需要,而贷款人将之转贷,违背了贷款的使用目的,也会造成银行资金脱离监管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风险。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对转贷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所造成损失的承担上,倾向于让出借人自己承担,目的就是想加重出借人违法成本规范借贷行为因此,建议各位不要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贷款出借。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出借人仍然要向银行偿还贷款,若未按时向银行还贷不但会面临银行起诉,而且个人征信记录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同时,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作出了规定,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出借人如果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收得借款人利息除去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后所得部分高于10万元,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综上所述,套取贷款转贷的行为实不可取,不仅可能导致民事合同无效,更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周强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执业于山东圣义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