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案子。这个案子办理过程旷日持久、经历曲折,所以我想拿出来分享一下法律依据和办案过程。案情是这样的,2006年甲公司因债务问题被法院拍卖了一层办公楼,该房屋被蒋某拍得并过户到其名下,但是办公楼一直由甲公司占有没有交付。甲公司认为一层办公楼被拍卖会导致自己公司办公不便,遂借款又与蒋某协商将办公楼购回,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在办公楼过户手续尚未办理之时,蒋某涉诉被强制执行,该办公楼被法院查封。期间甲公司提起过诉讼,但由于证据原因一直没能解决该问题。2021年6月甲公司委托我办理此案。由于时间久远,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蒋某违约显然是过了诉讼时效走不通。通过提起房屋确权之诉不会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这样做也存在问题,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该通知载明了法院对查封房产的处理态度。只要房产上有查封,法院就不会给确权立案,审查不严立案后也会中止审理。因此确权之诉的方案也行不通。由于这个案件关系复杂,我将对案件有影响的主要证据贯穿起来进行分析,最后得出一个基本可行的方案,通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来办理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目前该办公楼的查封只有一个,执行异议方案的可行性我们进行了分析:1、原告取得了关键证据,执行异议之诉很有可能获得支持;2、目前查封的债权人与之前提起诉讼的债权人不同,可以提起新的诉讼;3、执行异议获得支持就可以申请解除房产查封;4、该房产无查封就可以通过起诉蒋某进行确权过户。方向明确了,但处理的过程还是艰辛的,这个案子办理完可能需要4个程序,先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方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方再不服可以上诉,胜诉后还要再诉蒋某确权过户。案子从一开始我们就遇到了很麻烦的问题,我们不知道申请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法院档案室以我们不是执行案件当事人为由拒绝我们阅卷,直接就陷入了死局。后来我通过查阅大量执行案件判决,发现蒋某与魏某有执行异议判决关联了我们这套办公楼,通过这个判决调出了魏某的身份信息才立上案。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为15天,可是法院执行庭以案件太多为由让我等了一年,2022年5月才出具中止执行裁定,程序虽然违法,但这就是我国现阶段执行难的现状,做为律师我也深感无奈。魏某收到裁定后果不其然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2022年8月开完庭迟迟不出判决,法官给出的答复是他肯定会在审限内出判决的。目前审限马上就到了,我又给法助打电话催问,还好在审限之前给了我一份胜诉判决!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接下来就是向原执行承办法官申请解封被查封的房屋,解封之后还要再诉蒋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房屋过户。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我们还在坚持!
周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