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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律师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在法院认定侵权成立情况下,成功将100万索赔压低至4万元

发布者:高华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7-02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某公司指控我方当事人(某中医药研究院、某医药公司及投资人)生产销售的“抑菌液”商品,使用了与其“狐臭净”商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索赔100万元(含合理开支)。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审阅了原告提交的数百页证据。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品构成近似,且我方当事人曾为原告代理商,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我敏锐地抓住了原告的索赔逻辑漏洞,制定了“承认侵权定性、死磕赔偿定量”的差异化抗辩策略。

庭审中,我重点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阻击:第一,瓦解原告的权属高度。 我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涉案权利商品的绿色包装、装潢实际由案外总经销商设计、投入并长期使用,原告仅享有部分权益,且其曾因质量问题被处罚,知名度并非如其宣称般稳固。第二,用数据粉碎高额赔偿预期。 针对原告主张的百万损失,我调取并提交了涉案电商店铺的后台真实销售数据截图,直观地向法庭揭示了被诉侵权商品实际销量极低、未形成大规模盈利的事实,彻底否定了原告关于“以侵权为业”和“获利巨大”的指控。第三,切断个人连带责任链条。 针对原告要求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我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成功论证了投资人的“补充清偿”性质,而非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核心抗辩意见。尽管认定侵权成立,但在赔偿数额上大幅下调:判决驳回了原告95万元的经济损失诉求,仅判令赔偿3万元;合理开支部分也仅支持了1万元公证费,驳回了4.9万元的律师费主张。总投资额100万元的索赔,最终被压缩至4万元,且明确了投资人仅在研究院财产不足时才承担补充责任。

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即便在定性不利的局面下,通过扎实的证据挖掘(如后台数据)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依然能在赔偿环节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实现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高华律师,擅长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政确权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等;2010年进入知识产权领域,从业14年来,充分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5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商标、债权债务、著作权、专利
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
1130620********50 婚姻家庭、商标、债权债务、著作权、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