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新面目家常菜馆在门头、菜单上使用了“新面目”商标,经过本律师公正取证,保全了侵权证据。在一审中被告认为其作为工商注册企业名称,不成立侵权,系合理使用。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事件中雅有限公司的“溥仪眼镜”商标注册在前,武汉公司在之后使用模仿“溥仪眼镜”的“雍正眼镜”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使用在法律上一般会认定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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