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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别人,你会约定利息吗?

发布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362人看过

日常生活中,借款现象十分常见。借款合同中或者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中一定要明确载明债权人(出借人)、债务人(借款人)、保证人、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担保等内容。


一、案情介绍

2016年3月,被告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200万元,并口头允诺年底还清,利息按年息24%支付。原告于同年4月向被告银行卡转账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2018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后撤诉处理。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于某辩称: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均未约定,该笔借款系由投资款转化而来,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通过转账记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合意一致,将原告转账给被告的200万投资款转化为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贷资金。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都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关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有口头约定,但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能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关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的证据,应视为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贷款人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现有证据显示,原告首次向被告催告还款的时间为第一次起诉被告还款时、被告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为2018年7月2日。本院酌定催告后合理的还款期限为15日,即截至2018年7月17日,逾期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还款的利息适用当时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逾期利息为年利率6%。2020年8月20日至今的逾期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250667元;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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