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5月26日,李某某到某物流公司应聘搬运工一职。2021年5月29日,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张某通知李某某于次日8时到某物流公司。2021年5月30日8时许,李某某到达某物流公司处,张某安排李某某到仓库搬运大米,直至当天10时30分许,李某某在搬运大米过程中被搬运车压伤右足。因某物流公司不认可与李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主张与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通过电话通知李某某进行面试及体能测试,并非试工,劳动者需要先通过体能测试后才能试工,李某某体能测试时刚抬起手推车就受伤,李某某不符合某物流公司的用工条件。
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在劳动仲裁庭审中确认某物流公司的主管张某于2021年5月29日通知李某某于次日8时许到某物流公司处试工。李某某于2021年5月30日去到某物流公司,受张某安排到仓库搬运大米,后在搬运大米的过程中意外受伤,李某某上述搬运大米的行为是受某物流公司安排,属于为某物流公司提供劳动。而某物流公司上诉称该行为实为体能测试,缺乏确切证据证实,亦与该司在劳动仲裁庭审中陈述的情况不一致,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确认李某某与某物流公司在2021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案中,某物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符合用工主体资格,李某某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某物流公司和李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某受某物流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物流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应视为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