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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发布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386人看过


张先生与李女士因为感情破裂,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先生名下的一套住房归李女士所有。后因为房产涨价,张先生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先生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我们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我们看下《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者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为了与另一方尽快达成离婚协议,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做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未,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这是赠与人未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向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67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城市信用原则。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证履行协议的当事人,法律绝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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