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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退还装修押金怎么办?

发布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688人看过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是公寓的装修施工负责人,被告宝石物业公司是公寓的物业公司。2015年8月,大正建筑工程公司与公寓承租人魔方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原告作为大正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于2015年9月进场施工。施工前,被告要求原告交付装修押金8万元方可进场施工,于是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装修押金8万元,被告开具收据,并承诺在原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验收单、押金收据上交后即可退还装修押金。2016年3月,原告装修完毕,经承租人魔方公司、被告及出租方园景物业公司三方验收合格,原告已将前述单据全部交至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装修押金,但被告管理层几经更换至今仍未退还。

被告宝石物业公司辩称,一是诉讼时效已过;二是退装修押金要竣工验收后再退,但是现在还没有验收,所以不应该退;三是押金是由承租人魔方公司交给出租方园景公司,所以不应该由我们公司退;四是装修押金的目的就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因原告的装修行为给大楼造成了损害,我们赔偿了50多万,这个装修押金还不够赔偿的。

第三人魔方公司述称,钱确实是原告交的,原告确实是我们的总包。我们同意由被告退给原告。我们公司从2016年12月是正常运营到现在,至于验收没验收我们不太清楚。装修造成大楼损失的事实我不太清楚。

二、案件结果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押金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437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方提交了押金收据、《装修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诉争的款项为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是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的需要为避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小区公共利益而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保证金。只要未出现扣减情形,作为收取人的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返还该笔款项。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宝石物业公司确实收取了装修施工人王某交纳的装修押金,而装修事宜早已结束,宝石物业公司也没有应当扣减押金的事实依据,且承租人魔方公司作为物业使用人到庭明确表示押金系王某支付且同意由物业公司直接退还给王某,故,本院认为作为收取人的宝石物业公司负有向王某返还押金的义务。无论宝石物业公司在收取案涉装修押金后是否交给了案外人,或者与案外人有无约定,如何约定,只要权利人未实际收到押金返还款,未明确同意由他人代还装修押金,宝石物业公司就负有返还押金款的义务。宝石物业公司有关装修押金是承租人魔方公司交纳给出租方园景公司,不应该由宝石物业公司退还给王某,以及装修押金应抵扣装修造成损失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王某因装修押金迟迟未退与宝石物业公司持续产生争议,最终选择诉至法院,并申请了宝石物业公司当时的装修负责人出庭作证,宝石物业公司有关时效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某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客观上在魔方公司不进行说明的情况下,装修押金如何退难以确定,亦难以认定宝石物业公司存在恶意拖延退款的故意,故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石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装修押金8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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