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张某某,二人于2019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小某由父亲李某某抚养,母亲张某某有权随时探视。其后,李小某一直跟随其父李某某生活,张某某未支付抚养费。2020年5月,李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其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的抚养费24000元,并自起诉之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之日止。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在与李某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张某某放弃其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以此抵消李小某的抚养费,故不应再由其承担相应抚养费。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小某的诉讼请求。李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4条第1、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中未载明抚养费的真实原因,往往是一方以其在抚养权及财产、债务问题上的让步,换取了对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妥协。但是在实践中,下述情形并不少见:协议一方先以抚养费自行负担作为条件来争取直接抚养子女,待协议签订后又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因此,为维护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时,应当首先推定对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但是,上述推定并不意味着直接免除了该方的抚养义务。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判决作出之日起支付部分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