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9日,天津市河东区食品厂与天津市某洗浴俱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市河东区食品厂将其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沿街四层楼房中的一至二层厂房12160平方米楼房一层门脸房一间182平方米出租给天津市某洗浴俱乐部作为经营用房,租赁期限为十年。履约过程中,为方便天津市河东区食品厂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缴纳相关费用,双方分别于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签订制式文本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均为一年,上述合同均在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该租赁房屋所处经营土地面临国家征收,天津市河东区食品厂于2013年1月17日以天津市某洗浴俱乐部拒绝支付2012年10月以来的租金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天津市某洗浴俱乐部支付2012年10月1日-2013年4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
同时,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天津市某洗浴俱乐部于2013年4月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向河东区人民政府和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考虑到天津市河东区食品厂也是一国有企业,河东区人民政府业多次组织调解,佑成企业房地产律师团队业务团队将整个案件谈判进程经过仔细分析并经过律师管理团队研究后,与天津市某洗浴俱乐部一起经过数小时谈判,最后签订关于征收方、产权方及我方都能够接受的征收补偿协议。
【案件焦点】
1.本案中,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前后,虽然多次签订制式文本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均为一年,且之所以签订《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仅是为了便于出租方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因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并非合同缔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是双方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更非出于承租方的本意。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名为意向协议书,实质上则完全具备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生效法律要件。因此,在双方未签订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前,该意向书应视为一份法律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基于此,在双方之间发生合同约束效力的为《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而非制式文本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2.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天津市某洗浴俱乐部自2010年10月起未付租金的原因是并非其拒付租金,而是因为双方未能于2013年9月19日就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事宜协商一致,出租方才未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并且,天津市某洗浴俱乐部曾主动向天津市河东区食品厂发函表示要求其接受房租,但出租房并未作出回应。因此,本案中,出租方以拒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获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3.本案中,天津市某洗浴俱乐部向河东区人民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