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艳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1. **入职与职务**:张三于2018年3月入职A公司,2019年6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招商引租工作。李四于2019年3月入职A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招商部经理。另一名员工(以下简称为B)于2020年11月入职A公司,担任招商专员。
2. **犯罪行为**:李四、B利用职务便利,在与雁塔区某广场商铺商户商谈租赁合同时,许诺独家入驻或延长免租期,向商户索要好处费。张三授意李四、B进行上述行为。
3. **涉案金额**:三人共收取好处费515800元,其中张三分得235920元,李四分得228915元,B分得45965元,另有5000元分给员工C。
4. **归案与退赃**:李四、B于2022年8月2日归案,张三于2022年11月7日归案。案发后,三人已全部退还赃款。
案件结果:
1. **张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 **李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3. **B**: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律师点评:
1. **职务便利滥用**:张三、李四和B利用在A公司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2. **共同犯罪**:本案中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张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下属的违法行为有授意之责。
3. **数额认定**: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好处费数额进行了更正,体现了法律对事实认定的严谨性。
4. **主从犯区分**:李四虽然辩护称自己是从犯,但法院认为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5. **自首与退赃**:三人均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这些情节。
6. **缓刑适用**: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条件,法院决定适用缓刑。
7. **罚金与赃款**:除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外,还处以罚金,并规定了赃款的没收和上缴国库,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经济惩罚。
8. **法律教育意义**:此案件对商业领域职务行为规范具有警示作用,强调了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