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被告人为有多次刑事犯罪前科的无业人员,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窝藏赃物罪被法院判处刑罚。2023 年 12 月 14 日,其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被缅甸警方抓获后移交解回,随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当地检察院以三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检察院曾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一)敲诈勒索罪事实
被告人因向他人索要借款被拒,通过网络平台对该人员进行不实举报,还将一名公职人员诬陷为该人员的 “保护伞” 一并不实举报,相关部门核查否定后,其仍长期利用网络不实举报,并以删帖为要挟,向上述两名被害人索取钱财。其中向公职人员索取 25 万元(含以借款为名勒索的 5 万元),向另一被害人索取 17 万元,共计敲诈勒索 42 万元,被害人因受胁迫多次交付财物,被告人收取钱财后虽短暂删帖,但后续又再次进行网络举报。
(二)寻衅滋事罪事实
被告人使用多个抖音、今日头条、西瓜视频账号,发布大量针对党政机关领导的侮辱、谩骂类作品,相关作品数量达数百个,线上传播数据较高,获赞、转发、评论、浏览量均有一定规模,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公信力,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三)偷越国(边)境罪事实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 月底期间,被告人为前往缅甸务工,多次逃避边防检查,跟随蛇头从不同口岸附近小路偷渡出境至缅甸,又多次偷渡入境回国,前后累计多次跨境,2020 年 1 月底最后一次偷渡出境后,直至 2023 年 12 月在缅甸被当地警方抓获。
(四)案件审理与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结合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网络数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作出评判:
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共计 42 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以借款为名索取的 5 万元仍计入敲诈勒索数额,相关辩解未被采纳;
认定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与敲诈勒索罪犯意、客观形式、侵害法益、实施时间段均不同,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系被警方抓获归案,归案无主动性,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投案行为,不构成自首,其要求并案处理的相关主张也因无相关线索未被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
二、律师案例点评
本次案例总结为多次偷越国境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从本案的整体事实与法律适用来看,该案是典型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多重刑事犯罪,同时伴随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复合型刑事案件,契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信息网络犯罪、跨境违法犯罪的打击方向。
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被告人的数个行为分别满足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各罪名之间具有独立的犯意与行为表现,敲诈勒索行为指向特定被害人的财产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要挟手段索取财物;寻衅滋事行为指向社会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公然辱骂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偷越国(边)境行为指向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多次故意逃避边防检查实施跨境行为,三个罪名无吸收、牵连等法定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法院认定数罪并罚符合刑法关于罪数认定的基本原则。
从证据采信角度,本案定案证据种类齐全,涵盖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各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的各项犯罪事实,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与采信严格遵循了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评判均以在案证据为基础,体现了刑事审判中证据裁判的核心原则。
从量刑情节角度,被告人具有多次刑事犯罪前科,属于有犯罪劣迹的情形,且其多项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实施次数多,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寻衅滋事行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造成了广泛的不良社会影响,偷越国(边)境多次实施,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为明显,同时其归案后虽对部分事实予以认可,但相关无罪、罪轻的辩解未被法院采纳,亦无自首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后续量刑将综合考量其各项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此外,本案也反映出信息网络成为违法犯罪的新载体,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传播性、隐蔽性实施侮辱、勒索等行为,不仅侵害个人合法权益,还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维护仍面临着偷渡行为的挑战,此类复合型犯罪的出现,也对司法机关的案件侦查、证据固定、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相关建议或意见
(一)对社会公众的建议
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无论是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生活,均不得实施侮辱、谩骂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认识到信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出入境必须通过正规口岸,接受边防检查,切勿因私利跟随他人实施偷渡行为,知晓偷越国(边)境的法律后果;
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妥协退让的方式向不法分子交付财物,避免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支撑。
(二)对网络平台的建议
强化平台内容审核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并清理平台内的侮辱、谩骂、不实举报等违法不良信息,对相关违规账号采取限流、封禁等措施,从源头遏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传播;
完善用户行为监测体系,对账号的异常发布行为、高频率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进行预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网络犯罪的线索。
(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建议
加强国(边)境管控力度,强化各口岸及周边区域的巡逻防控,严厉打击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蛇头”,从源头上防范偷渡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司法警务合作,提升对跨境违法犯罪人员的抓捕与移交效率;
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与整治力度,开展常态化的网络巡查行动,及时发现并查处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网络安全、国(边)境管理、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守法自觉性,引导公众文明上网、依法出行。
(四)对司法办案的建议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时,注重电子数据的固定与提取,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同时加强对网络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的研究与适用,提升办案质效;
办理复合型刑事犯罪案件时,准确把握罪数认定标准,严格区分一罪与数罪,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准确适用刑罚,做到罚当其罪;
加强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证据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复合型、跨境型违法犯罪的合力,提升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