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分析: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洗浴场所经营者及工作人员组织卖淫的刑事案件,涉案三名被告人均因犯组织卖淫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案件凸显了司法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涉黄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体现了刑事审判中罪刑相适应、从宽处罚等量刑原则的适用。
该案中,某洗浴场所实际控制人伙同大堂经理、客户经理,自 2024 年 3 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经营场所内以柔式按摩为名义,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为规避公安机关检查,该团伙还通过专门操作系统为涉黄人员设置分成,并配备报警手环做预警,至 2025 年 2 月案发,该场所非法获利约 6.7 万元。2025 年 2 月 21 日,三名被告人在涉案洗浴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账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多项证据,充分证实了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同时指出大堂经理、客户经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结合情节作出相应量刑。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意愿、从犯、获利较少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实际控制人利用经营场所便利,组织三人以上卖淫,且多名嫖客已被行政处罚,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安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对涉黄项目进行审计,结合被告人供述认定非法获利数额。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均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合计 4200 元。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洗浴场所实际控制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作为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大堂经理、客户经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的对两名从犯适用缓刑的意见,因理由不足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涉案主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两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年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三名被告人退缴的 4200 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 55800 元继续追缴,罚金及追缴款项均需按规定期限履行,被告人若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律师总结: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利用经营场所实施涉黄犯罪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同时严格区分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综合量刑,既体现了对涉黄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基本政策,为规范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秩序、打击涉黄违法犯罪提供了司法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