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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工伤的认定问题》

发布者:朱建超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536人看过

朱建超律师法律讲堂  

   工伤认定,有个三工原则: 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 3、工作原因


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不是送去医院开始算,而且确诊以后开始计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老师上课期间,阻止学生打架,最后学生没事,老师受伤。这个属于工伤。但是同时可以向打伤她的学生主张侵权赔偿。当然,如果是未成年人,最后也是又学生父母(法定代理人)来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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