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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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提前终止合同

作者:曹玉宝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2次举报
2023-11-16


提前终止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合同的义务而结束合同的履行。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约定,拖欠房租和水电费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出租的住房由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的。

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提前终止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承租人在租赁该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租房居住;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本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不需给予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由于后两条原因需要终止合同,要给予出租人适当的补偿。在了解以上情况后,当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同样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曹玉宝律师,男,执业湖北瑞通天元(汉阳)律师事务所,系专职律师。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瑞通天元(汉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湖北瑞通天元(汉阳)律师事务所
1420120********6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