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宝律师网

建设工程律师,武汉专业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咨询,债务追讨找律师

IP属地:湖北

曹玉宝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湖北瑞通天元(汉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34347317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发布者:曹玉宝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48人看过举报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34347317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342

  • 昨日访问量

    7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曹玉宝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