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家事律师 沈其超 小沈律师谈家事
[法律依据]
依据户口登记条例,未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需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公安部关于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批复,离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一方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依据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父和继母或母和继父要求变更的需征得其本人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需征得其本人同意;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决定。
[操作实务]
依据以往亲办案例,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一般需父母双方亲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并签字确认。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处于服刑期间或其它重大理由不能到场,需办理同意子女姓名变更公证,由两名公证员见证父或母不能到场一方签署变更子女姓名同意书,并出具公证书。后一方持公证书到派出所成功办理子女姓名变更手续。
依据派出所咨询答复,父母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需至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满两年宣告失踪,法院出具宣告失踪裁定书,一方持裁定书可至派出所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司法突破]
依据裁判文书网判例,起诉变更子女姓名,父母双方需基于共同合意变更子女姓名且该姓名必须是公安机关登记的姓名。未成年子女和离婚一方要求变更姓名而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变更,则该未成年子女无权更改姓名。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离婚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虽未进行户籍登记,但未成年子女在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一直使用该姓名,且已被老师、同学、亲友知悉,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且使用该姓名不损害原父母合法权益,可将登记姓名变更为实际使用姓名并登记。一方擅自改名的事实已经发生,是否恢复原名需综合考虑姓名在生活中实际使用情况、未成年人意志、新家庭是否接受异性子女等因素围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裁决。
欢迎来电或微信咨询:15251508356
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部
联系地址:无锡市隐秀路901号联创大厦东一楼101室 创凯所
座右铭:精于专业,忠于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