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家事律师 沈其超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对创造性的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等。知识产权(职务作品或其他有约定的除外)如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传播权等既具有人身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知识产权财产属性部分可以依法分割。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归一方专有,但由其取得的财产收益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未实际取得但可以明确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有产,分割时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