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公司”是指夫妻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开办的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二人。 “夫妻股东”是两个自然人股东,从形式上看并不等同于“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类型为共同共有,即一个主体(夫妻)对一个客体(夫妻共同财产)拥有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讲,夫妻二人的两个股权本质上是一个客体(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夫妻双方),即“夫妻公司”是一人公司。
一、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须满足的条件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二、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股东须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申请追加股东未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未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抽逃出资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无偿接受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的公司的财产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股东”是两个自然人股东,从形式上看并不等同于“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类型为共同共有,即一个主体(夫妻)对一个客体(夫妻共同财产)拥有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讲,夫妻二人的两个股权本质上是一个客体(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夫妻双方),即“夫妻公司”是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