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是公司自治与股东行权的基础。
目前,对股东资格的审查普遍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审查原则,即对内采取实质审查标准,以出资为核心加以审查;对外采取形式审查标准,以登记为核心进行审查。
在此,对审查股权权属的争议做以下浅析:
股东资格与股权权属密不可,明确股东资格,要先查明股权的真实归属。依据当事人取得股权途径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个类别:1、原始取得情形下股权归属的认定。以股权原始取得为基础享有股东身份者包括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及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确认的基础应围绕是否存在出资或增资合意、是否实际或认缴出资两个维度进行审查。(1)审查是否存在股权性出资或增资合意。当事人向公司转让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行为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借贷或其他双务有偿合同的履行行为。当事人股东资格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与公司间存在股权性出资或增资合意。(2)审查是否认缴或实缴出资。出资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主张对公司享有股权或股东资格,需要证明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2、继受取得情形下股权归属的认定。以股权继受取得为基础取得股权的途径,包括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受让、获赠、继承股权。在该情形下,应围绕股东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完成有效的股权变更、股权变更是否通知公司三个层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