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邻纠纷中的违章建筑,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只要构成违章,不必判断是否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等,可一概推定其已构成相邻妨碍,判决其拆除,操作简便,效果直接。另一种意见认为必须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罚属行政权范围,而相邻妨碍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相邻妨碍的构成必须建立在影响他人通风、采光、通行等事实上,而违章与妨碍之间并不存在等号,因此不能采用简单的推定方法。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在判断相邻建筑是否影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肯定比推定来得复杂,但它分清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脉络清晰,说服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