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指相互邻接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的过程中,依据法律产生的相互给予必要便利或承担必要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类型主要包括排水、流水相邻关系,邻地使用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关系,排污相邻关系和邻地损害防免相邻关系等。
相邻关系中的相邻要做较为宽泛的解释,而不仅指地域上的相互邻接,只要某处不动产权益因他处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利用行为受有妨碍,就可以认为两处不动产构成相邻关系。在认定构成相邻妨碍后,一般应由实施相邻妨碍行为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给付之诉。
相邻关系以实现国家不动产的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立法目标,其对不动产利用关系调整的主要方法是权利限制和扩张。因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不仅有主张限制邻人不动产利用行为的权利,也当然的负有容忍邻人正当利用不动产过程中造成影响的义务。这种义务学理上称为容忍义务。如相关影响在容忍义务的范围内,则不构成相邻妨碍。对于是否尽到容忍义务,要注意权利位阶和利益衡量,也可结合时间与空间等因素分析。时间即影响相邻关系因素发生的时间,包括妨碍发生的时间、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时间及多个因素间的时序先后等。空间即权利人不动产所处区域。需要注意,相邻方的容忍义务以邻方行为合法为前提,相邻人行为不法的,司法实践不需要衡量容忍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