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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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李燕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585人看过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上述法律中所规定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仲裁机构或法院应当主动审查适用。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失,仲裁机构或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适用是意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为前提。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间起算点的问题,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就工伤私了协议而言,如果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在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达成的赔偿协议,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自协议达成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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