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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发布者:张志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369人看过


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摘要: 在各地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社会背景下,从主体确定、免责事由、法律法规完善等角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进行更全面的分析,有望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责任; 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汽车数量逐年增加。这种状况一方面彰显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给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不仅威胁着人们的人身、财产安排,而且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状况的复杂性、多样性,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则、赔偿等环节也颇具复杂性,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在此,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研究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主要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

一、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损害赔偿,是民法范畴内的一个概念,是通过金钱补偿,对受害者在人身、精神、财产等方面的损失,进行救济的一种方式。有必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主体。综上所述,要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主体,应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一方面,要思考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谁具有控制危险局面,且同时能够减少事故危害结果的能力。通常,机动车驾驶员通常是控制危险情况和减少危险后果的主体。另一方面,要思考事故发生各方主体,谁属于享受利益者。享受福利的人通常需要对享受福利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机动车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重要责任。但需要认识到的是,这一概念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在不同情况下,驾车者,买主,租房者,借款人甚至小偷都可能属于机动车车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并依据前文中提到的认定标准,确定责任主体。我国相关法律中,也针对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况,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做出了相应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在租赁或借用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机动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立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虽然机动车车主通常被认为是交通事故损坏责任的主体,但在实践中,有时交通事故不是由机动车的故障引起的。甚至可以说,事故的发生并不是机动车一方可以预防或制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发现一方是损害赔偿的对象,则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免除。具体而言,有三种借口,即不可抗力,紧急套期保值和受害者的过错。具体来说,当由于当事人不可抗拒的状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且造成他人损害时,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为人希望保护公众,他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必须采取相应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时,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由受害人的意图或疏忽造成的,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机动车辆的责任。

三、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纵观中国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使其无法在实践中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些思路。

首先,对损害赔偿还有进一步明确和公平的规定。中国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相关规定中,依据赔偿对象的不同身份,划定了不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具有城市户口的受害人享有更高的赔偿标准,这便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状况。在这方面,应根据不同的城乡户籍,取消相应的规定,以避免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以避免同样的生活和不同的价格的情况。

其次,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例如,进一步扩大受害人的范围。根据中国相关强保险的法律规定,保险的主体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然而,在实践中,在许多情况下,除了机动车驾驶员之外的乘客也可能由于驾驶员的不正确操作而受到个人或财产的伤害,他们也应该成为交强险的理赔对象。另外,为了保证公平性,这些同乘人员,也应该成为交强险的投保者。另外,在赔偿范围、赔偿最高限额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例如,目前所使用的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已经是十年前制定的,相关数额已经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存在很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总之,在机动车数量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和解决的现实背景下,将成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有利于更好地应对现实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同时也可以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思路。

1]李翠.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 法制与社会,2018( 21) : 61 62

2]余凌云.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J]. 法学研究,201638( 06) : 126 139

 转自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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