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止”的规章制度有效,其无须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如下:第一,该约定实际上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约定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未续签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故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没有与劳动者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第二,虽然该规定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但可通过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决劳动者相关权利问题。第三,《劳动合同法》要求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用人单位的此种规定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符合立法精神。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
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止”的规章制度无效,其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未签订就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在于:
第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规章制度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止”的内容而免除,否则将实际免除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导致劳动者丧失法律规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
第二,此种规定使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无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差别,不能等同,如果司法实践认可这一做法,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离职时期满终止,而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第三,如认可此种做法,则无论劳动者因何原因离职,用人单位都可主张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规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