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经济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某工程分包人为了降低成本,与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商约定如何生产伪劣的产品蒙混过关。该情形下,该工程分包人是否构罪?如果构罪,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与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商共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数额如何计算?
咨询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 金慧垒
解答专家荀晓阳: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对于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如果其明知生产的产品系伪劣产品,只要出现了该产品被销售的情形,销售数额达到追诉标准,该生产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分包商与生产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分包商与总包方的转包合同,旨在根据总包方的招投标合同向招标方提供产品。分包商以降低成本为目的向制造商定制伪劣产品,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为销售定制伪劣产品的故意,伪劣产品也用于销售给招标方,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分包商与生产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3.关于销售金额如何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