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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发布者:童斌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05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法院在审判中也会根据房产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购房款的来源、离婚时是否取得房产证等方面来判断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作出判决。所以,本期分享我们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进行总结,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推送给大家,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有帮助。

本期分享我们主要说明夫妻出资购买房产,离婚时如何认定及分割的相关问题。主要裁判观点如下:

1.关于夫妻婚后共同贷款买房,取得房屋产权的,该房屋毫无争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按一般原则平均分割。当然,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可以意思自治。

 

2.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并在结婚登记前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取得了房产证并已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仍归一方个人所有。因为财产本身的性质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所以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依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该房产归房产登记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予以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种情形与前一种情形不同之处在于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房产登记只是属于对房屋所有权的公示和确认,不动产物权人取得物权的时间应当在于购房合同生效时。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且完成了购房所应负的全部合同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颁发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故此种情况的房产仍然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和方式与上一种方式是一样的,只是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或者补偿。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但是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这种情形就属于没有房产证或者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证的情形,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因为房屋尚未确权,一般不宜在诉讼中处理,当事人可以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另案起诉分割。

关于房产处置,一般是采取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出资补偿未取得的一方,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一般考虑评估拍卖,然后进行分割。具体操作在实务中也不尽相同,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私信我,咱们也可以具体探讨,共同进步。

本期分享我们重点说明夫妻在不同时期出资购买房产,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否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在下一期分享中我们将继续本期话题,重点阐述一些涉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敬请期待!

 

6. 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有证据予以证明)。

 

7.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应当属于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部分,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8.婚前一方父母支付全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者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婚前婚后仍然由父母支付每月贷款的,这两种情形均属于父母支付全资。该房屋应当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9.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将另一方加名,进行了变更登记的,如果没有对房屋产权归属进行其他约定(有证据证明),视为是婚内的赠予行为,在离婚时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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