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跳楼,医院要担责吗?
案例
甲的父亲乙因患癌症在湖北省**县人民医院治疗,因疫情原因被单独安排在8楼一间病房,护理级别为二级。住院当日晚,乙从医院8楼病房窗户坠楼死亡。经公安部门调查,乙属高坠死亡,排除他杀。
次日,甲在乙住的病房收拾乙的遗物时发现病房窗户一侧完全可以打开,窗户限位器锈蚀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甲查看病房外监控发现医护人员5个小时左右未进入乙所在病房。甲认为病房存在安全隐患,且医护人员未尽到二级护理职责,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院辩称,安装限位器是国家推荐标准,并没有强制要求安装,病房不存在安全隐患,病人系自杀身亡与医院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方,其医护人员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这不仅因为医护人员受过长期严格的专门训练,从事的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还因为医生和患者之间需要建立一种信赖关系,医疗行为关涉人们的生死和健康。医疗职业作为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崇高职业,医师不仅应具备传统的医学理论和技能,还应以体恤之情,充分注意特殊患者的心理健康和情绪波动,预防极端情况的发生。总之,医护人员的职业要求是其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涵盖在医疗技术上,也包括对患者精神上的关怀和心理上的抚慰。在本案中,乙系自主跳楼,但乙在入院时经门诊诊断为“前列腺恶性肿瘤(晚期)、骨肿瘤(转移)”。被告知道患者的病情后,理应针对患者的病情提供有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病房居住,但被告将其单独安排在九楼病房居住,且病房内的窗户限位器已损坏,被告亦未告知患者家属对患者严加看护,致使患者乙跳楼身亡。虽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但仍未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故乙因跳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有一定关系。患者家属明知患者病情,理应对患者严加看护,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但患者家属未尽到相关义务,其行为与患者跳楼身亡的损害后果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的过错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