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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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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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涉嫌合同诈骗,可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者:向彬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199人看过

卖房人如果在房屋售卖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多次与其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卖房人一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一房二卖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不同之处在于,构成民事欺诈的卖房人主观上是为了获取更高额的利润差价,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的意图,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卖房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的主观意图。因此,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重要区别就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时一般从以下方面把握: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2、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

4、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

5、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

6、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

如果售房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虚假的夸大自己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购房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或者其他相关文书,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地履行合同内容,没有尽力避免购房人经济上的损失,就应认定售房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简介:向彬律师,男,法学学士,2013年8月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3年毕业参加工作以来,长期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单位合同审核、文件起草、常规法律咨询等日常事务,熟悉企业风险管控和纠纷处理。至今已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共计数百件,擅长大型国营、 民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保理合同纠纷系列案件、P2P债权债务纠纷系列案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类纠纷系列案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普通离婚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的快速处理。  服务企业: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澜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梦壹号门窗有限公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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