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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该如何辩护

发布者:向彬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4日 23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9105日晚,陈某(另案处理)和朋友潘某、刘某1在五十米大街全胜火锅楼下烧烤王吃烧烤,李某1(另案处理)与祝某(另案处理)在谈话时声音过大,陈某站起来招呼,双方发生口角。陈某给李某2(另案处理)打电话,称在烧烤王被一群外地人围了,要遭打。祝某看到对方叫人,害怕打起架来吃亏,叫几个人来撑场面,凑人数,接着给李某3打电话。李某3与李某4(另案处理)、郝某(另案处理)到现场,郝某等人继续与陈某争吵,在烧烤店老板的劝阻下,李某1一方结账走出烧烤店,在烧烤店隔壁超市外未离开。后李某2和雷某1(另案处理)到达烧烤王,李某2对陈某说:“怕啥子,出去撒,看他们到底要做什么”。陈某、李某2、雷某1出门后,陈某对李某1动手,后双方发生互殴。

在烧烤店外打架后,雷某1给在名门KTV唱歌的弟弟雷某2(另案处理)打电话称被人打了,雷某2接到电话后,告诉张某(另案处理)、刘某2(另案处理)、李某5以及被告人童XX等人其哥哥在烧烤王被人打了,后张某骑车搭乘刘某2、雷某2乘坐另一人的摩托车到达现场,李某1等人见对方来人遂逃离现场,陈某叫大家去把人找到,雷某2与雷某1乘坐同一辆电瓶车,张某与刘某2同乘一辆电瓶车,沿着五十米大街、三十米大街一路寻找外地人。李某1等人走到迎宾大道堡坎下的小公路时,遇到雷某1、雷某2、张某、刘某2的追赶,后李某1、郝某等人往新时代花城小区里面逃跑,雷某1、雷某2、张某、刘某2在后面追,当李某1等人逃到小区内断头路时,李某1等人翻过围墙逃跑,郝某在翻墙的过程中,被后面追上来的刘某2从围墙上拉了下来,雷某1、雷某2对其实施殴打,后从小区外面赶来两个之前的KTV唱歌的雷某2同行人员“发娃”(未到案)、“黑大娃”(未到案),两人对郝某实施殴打,之后该6人将郝某带到烧烤王外,直至警察到达现场。

与雷某2一起到烧烤王现场来的李某5、童XX等人与陈某、李某2一起往新华书店、迎宾大道方向追赶李某4等人,当追到迎宾大道附近时,看到李某4进了旁边一栋居民楼,于是李某2在路边扯了一根木棒掰成两段,另外一段递给了童XX,陈某、李某1、童XX三人一起跟随进了该居民楼,其余人员在楼下等。在6楼将李某4追上后,陈某、李某1、童XX对其实施殴打,并将李某4带下楼,在楼下时“发娃”与一名男子骑车赶到,李某2、陈某、“发娃”再次殴打李某4,后被李某5阻拦。最后陈某等人将李某4带至新明宇宾馆附近时放李某4离开。2019115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4的损伤属轻微伤,李某2的损伤属轻微伤,李某1的损伤属轻微伤,郝某的损伤属轻微伤,陈某的损伤尚不构成损伤程度的最低标准。

判决结果:

被告人童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考验期一年期满之日止。)


律师辩点:

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当中,可以说最常见的就是寻衅滋事罪了,而要认定构成此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否则也是不能按照此罪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而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应的辩护也是需要掌握一些要点。那么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都有哪些呢?

1、要防止公诉机关错误地把寻衅滋事罪归纳成口袋罪,在为寻衅滋亊罪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个别罪与重合罪的区别;防止把重合罪名进行重罪处罚,进行数罪并罚。

2、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重点。如轻伤、轻微伤,毁损公私财物的物损害程度、随意殴打他人的后果等,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随手打人一巴掌,或互有推搡行为等现象定性为殴打他人或互殴入刑。律师在为犯寻衅滋事罪当事人进行辩护时,认真弄清是否情节严重至关重要,因为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3、注意寻衅滋事罪与涉黑涉恶犯罪是不同性质的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中多有寻衅滋事行为,如强买强卖,打架斗殴,欺压百姓等。在实务案例中容易把寻衅滋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混为一体。因此律师在为寻衅滋亊罪辩护时,要用充分的材料和事实准确区分两罪的不同性质和构成要件。防止把寻衅滋事行为,错误地定性为涉黑涉恶犯罪。

4、对寻衅滋事罪可以展开全方位辩护。所谓寻衅滋事是当事人出于各种需要和发泄自己的情绪而实施的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寻衅就是无事生非,挑起事端,寻找刺激,或受外界事物影响而被剌激、引诱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针对寻衅滋事当事人这些行为特征,律师可从犯罪目的、犯罪内因与外因的关系、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犯罪动机和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展开全方位的辩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自2013年毕业参加工作以来,长期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单位合同审核、文件起草、常规法律咨询等日常事务,熟悉企业风险管控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0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