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2014年7月,成都某公司与都江堰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都江堰某公司向成都某公司购买EPS泡沫箱,双方每月结清账款,若未付清,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应付账款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17年10月10日,双方对供货情况进行对账后签订了对账单,都江堰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应付账款,成都某公司委托我所启动诉讼程序。
律师点评:该案件中,成都某公司保留了部分送货单,但送货单并不完整,与主张债权不对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补充了对账单这一重要证据,最终全部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支持。
律师建议:在经济往来中应注意保留供货凭证,并及时与对方核对帐目进行确认,若对方经济条件等较差,建议及时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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