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2010年、2012年、2013年,成都某公司与内江某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由成都某公司向内江某公司供货,后内江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拖欠六十几万时间长达三年,成都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本案时间拖欠之久,违约金金额也较高,最终为节约时间成本与诉讼资源,成都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双方达成调解。
律师建议:在货物买卖中,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为防止纠纷,还是应该严谨的拟订合同,在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供货方式、付款方式、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在诉讼中,可以选择与对方调解,节约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并且经过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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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转账凭证就一定能胜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