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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XX公司与鞠X、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发布者:王天宇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4日 10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陈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吉林XX律师。

被告:鞠X,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李X,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XX公司与被告鞠X、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X、李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鞠X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2、判令被告鞠X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3、判令被告李X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40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利率为月利率30‰,同日,被告李X为被告鞠X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借款。被告在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均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鞠X、李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关于原告提供的循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收条、吉林XX凭证及电子回单、授权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8年9月20日,吉林市XX公司(2019年2月变更为吉林市XX公司)与鞠X签订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月利率30‰,同日,吉林市XX公司与鞠X、李X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李X为鞠X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偿还完毕为止。当日,吉林市XX公司通过陈XX在吉林XX账户向鞠X转款共计240万元,鞠X出具了收条。合同签订后,鞠X陆续支付利息共计3216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须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合同中关于李X担保期限的约定依法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李X主张权利,被告李X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鞠X在原告处的借款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律师费用,因各方并无明确约定,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吉林市XX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

二、被告鞠X向原告吉林市XX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李X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鞠X追偿;

四、驳回原告吉林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鞠X负担,被告李X连带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天宇律师,女,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承办吉林、长春两市律师业务。专业领域:代理过数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吉林市
  • 执业单位: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0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