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 | 离婚协议一方净身出户,债权人如何救济?
二、为何胜诉难?
eg: 现无证据证明王某和宋某2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或存在恶意串通的情节,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宋某1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9)京民申16号】其他败诉案例:(2015)闽民申字第1174号
参考胜诉案例:(2018)粤01民终2529号、(2018)津民申1974号、(2017)湘民申2036、(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023号、(2018)皖01民终9193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4328号
3、审判实务的判断标准
债权真实存在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法院对此会严格审查,虽然不能反推出未经诉讼债权即不真实的结论,但债权人对真实债权负有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将难以主张撤销。
eg: 申请人未依法提起确权诉讼,却提起本案撤销权之诉,而在撤销权诉讼中又必然涉及其债权人身份和地位的认定,故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债权并未确定,其提起的撤销权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1378号】
其他案例参考:(2017)陕04民终1167号、(2009)民二提字第58号
撤销债权人的债权,并不以清偿期的到来为必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最高法院(2009)民二提字第58号】
e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仅为主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而本案王蒙作为借款债务的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其对债权人孔凡成负有保证关系中的连带清偿之债,故王蒙亦属于“债务人”之范畴。【(2015)昆民四终字第662号】
⑤ 附有担保的债权能否行使撤销权?
eg: 关于附有担保的债权能否行使撤销权,应根据该担保是否足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来判断撤销权是否有行使的必要。如果债权上的担保足以保障债权实现,则撤销权没有行使的必要;反之,则仍应允许债权人通过撤销权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2018)京02民终10005号】
三、风险提示
①离婚协议属于夫妻之间的内部协议,债权人很多时候因未留意该部分动态而导致遭受损害,难以维权。因此债权人应适当留意债务人对其名下财产的处分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起诉,以免该撤销权权利消灭。
② 债权人撤销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到本文背景下的离婚净身出户情形,债务人可能存在为逃避债务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法定1/2财产进行无偿处分,涉及不动产时具体指受益人基于《离婚协议》将债务人不动产权直接变更登记至其个人名下的行为。
四、写在最后
法律非违法者的避风港,债务人若通过离婚行为引发资产变动有损债权之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仍是第一要务。债权人撤销权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同时,力争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与对交易秩序的有限破坏之间实现平衡,是法律智慧于人、服务于人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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